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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体育软件金融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约束和对策

发布日期:2024-04-03 17:17:07 浏览次数:

  同时,金融公司也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一种特殊金融机构。金融公司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内在性”上。金融公司作为企业集团的“内部银行”,其业务范围主要为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服务。由于业务范围的限制,金融公司比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传统金融业更为公众所熟知。在金融体系混业经营趋势日益明显的情况下,金融公司的经营范围远小于其他存款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本文从金融公司的特点出发,基于对中国电力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力金融”)的案例研究,提出了提高金融公司服务实体经济水平的对策。

  金融公司是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旨在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以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为核心,提供财务管理等服务,是产融结合的重要实践。金融公司以核心企业为基础,连接上下游产业链,“从产业到金融”,是离实体经济最近的金融机构,是金融资源与实体经济对接的“直通车”。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244家金融公司,涉及石化、能源电力、航空航天、冶金钢铁、民生消费等20多个行业。金融公司所在的企业集团多为行业龙头企业,是金融体系中金融与实体经济结合最紧密的领域,资产规模已达7.7万亿元。

  金融公司与成员单位之间的支付方式以电子方式为主,包括金融公司的直接连接和金融公司的网上银行终端。在特殊情况下,还采用纸质手段支付,如信汇、电汇、支票、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等。金融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支付方式以电子方式为主,即银企直接连接和网银终端。资金收集和资金运作是中电实现服务集团和实体经济的核心机制。早在2012年,中电财资金收集水平(按可收集资金口径)就达到99.89%,是金融公司全行业第一。中国电力金融开发了专门的支付指令传输集成平台(资本结算系统)。集团成员单位接入一点,平台接入多个银行业务系统实现直接连接,或通过平台接入金融公司业务系统实现直接连接。企业、金融、银行直接连接自动化处理模式更加集成,形成了以资金流为支撑的金融与实体互动机制ng体育软件。

  中电财基于金融公司的监管要求和“内部银行”的定位,在发展过程中立足企业集团,服务企业集团。中国电力建立了“资本收集、资本结算、资本监控、金融服务”四个平台,依托国家电网公司和英达(金融)集团,通过提供内部金融服务,提高企业集团集约化水平和内部资本运营效率,降低外部债务规模和资本成本,及时弥补外部金融机构的不足,为企业集团提供高效专业的金融服务,推进国家电网公司统一布局、集约化运营、精细化管理。

  电力产业链是由电力生产和销售形成的产业群,具有资源导向、需求导向、技术密集、资金密集等特点。

  电力产业链是由电力生产和销售形成的产业集团,具有资源导向、需求导向、技术密集、资金密集等特点。从上下游合作关系来看,电力产业链金融是典型的终端需求驱动型。产业链上的电力销售企业与发电企业、电力设备制造企业之间经济关系非常稳定,金融服务需求强。中国电力金融正在探索和准备基于四个业务部门、两个核心对象和具有互联网特色的产业链金融服务体系。

  供应链金融服务主要针对企业集团上下游相关企业,产业链金融一般指产业链相关企业的金融服务。在金融公司行业,产业链金融特别指2016年11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试点政策中的“外部”票据贴现业务和“外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由于金融公司业务范围的限制,产业链金融业务主要包括产业链金融服务的试点内容和传统的供应链金融服务。

  两个核心是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和产业链关联企业。基于战略发展的需要,金融服务已成为金融公司在产业链中开展金融服务的重要考虑因素。随着电力行业改革的深化,发电和电力销售环节的市场化运行将进一步提高,发电、输电、配电、销售一体化的商业模式和模式将得到重构,降低发电和电力销售环节的进入门槛。许多企业将参与这些环节,包括中小企业和民营资本。因此,对产业链相关企业的金融服务有较大的市场空间。

  电力主营业务板块、电气设备制造板块、金融业务板块和国际业务板块是中国电力金融规划产业链金融服务的四大实体产业支撑。电力主营业务板块是以国家电网公司为中心的电力主营业务板块产业链。上游是电力生产业、电气设备制造业和电气建筑业,下游是各类用户。国际业务板块包括菲律宾国家输电网40%的股权、葡萄牙国家能源公司25%的股权、巴西12家输电特许经营公司全资收购的100%股权、巴西特里斯皮尔斯流域水电送出项目等多个特许经营绿地投资项目。

  一是外部扩张与监管体系的关系。金融公司具有严格的业务范围定义和相关监管制度,其核心业务主要为企业集团服务。过去,监管机构不断扩大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但整体仍局限于企业集团及相关产业链。自2016年产业链金融试点以来,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一些金融公司仍对产业链金融服务的确切业务边界产生怀疑,担心“踩红线”。

  互联网与产业链的金融融合是金融公司发展的新趋势。通过承担国家电网全球能源互联网产业链金融的部分功能,通过产业、互联网和金融整合创新,基于国家电网公司产业和金融协作模式,为集团和产业链提供综合金融解决方案,逐步形成“1” N综合金融服务主体,逐步构建能够服务全球能源互联网的交易平台和价值互动平台,构建“互联网” “产业链金融”产融结合新模式。

  三是传统业务与创新业务的关系。

  三是传统业务与创新业务的关系。金融公司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国内金融体系改革的影响。例如,利率市场化可能会极大地影响金融公司的核心存贷款业务。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可根据市场变化进行投资选择,如投资收益率优于存款的金融产品,给金融公司的核心业务带来压力。中国电力金融等金融公司具有强大的创新、发展和转型动力,但创新业务也会给传统业务的发展带来不确定性。如果金融公司难以创新业务,其自身发展能力、服务集团能力和服务集团产业链中小企业能力将受到明显约束。这是中电拓展业务的第三个重要约束。

  二是对外服务与对内服务的关系。根据金融公司的职能定位,金融公司依托集团公司的发展,为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集团内部企业是金融公司的核心市场基础。随着业务的扩张,特别是外部服务的发展,金融公司面临着外部服务和内部服务的总体规划,以及外部业务能否独立运营、盈利能力和成本内部化。中电财是国家电网公司的“内部银行”,服务国家电网是首要任务。同时,金融公司拓展产业链的金融服务对于自身的转型发展也至关重要,中国电力金融面临着内部服务与外部发展的平衡。

  二是金融公司的职能定位。与企业集团的主营业务相比,即使是最大的金融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资产和利润比例也相对有限,许多企业集团将其作为财务部或基金管理部门的延伸。但从国外经验来看,金融公司可以向功能更全面的库发展,这就需要企业集团对金融公司的功能进行梳理和定位。从功能维度来看,中国金融公司和库在组织形式、功能定位、运营模式、考核方式和政策环境、融资管理、结算管理、风险控制、利润汇率管理、衍生品交易、流动性管理和银行关系管理等方面也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一是完善金融公司监管框架。根据目前金融公司“内部银行”的法律职能,金融公司主要服务于企业集团,服务产业链及其相关中小企业的法律职能相对不足。即使在产业链金融的监管框架内,金融公司的法律业务范围和对象仍需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对金融公司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未来服务企业集团、产业链和行业的职能和模式进行全面的政策总结、评价和重新定位,明确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和监管框架。

  (本文是201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研究重大项目“中小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现状、问题和建议”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三是金融公司产融结合新模式创新。一是强化司库功能。金融公司应继续充分发挥企业集团“内部银行”的功能定位,适应产业链价值提升的发展形势,提高企业内部库功能,发展供应链业务和产业链金融,提高供应链业务和产业链金融的服务水平和效率。二是理性创新。金融公司应避免遵循创新趋势,避免与企业集团业务无关、偏离供应链和产业链对象甚至突破监管的所谓创新业务,坚决避免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信托甚至互联网金融产品。最后,突出产业链融合。金融公司在提高库职能的同时,应注重产业链上下游产业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整合,致力于服务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为整个产业链的价值提升提供金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