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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基金业的内幕交易及其监管

发布日期:2024-04-01 22:16:58 浏览次数:

  ·随着道德规范要求的不断增加,基金从业人员对证券投资的违规行为得到了很好的控制。然而,近年来,投资经理的自由账户操作受到了更多的关注。总的来说,收紧内部人员的投资自由是必然趋势。

  美国早期的法律规定不涉及内幕人员交易基金投资组合的条款,因为很难区分内幕人员是从事合法交易还是非法交易。后来,内部交易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逐渐进入SEC的视野。

  在《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方高度关注草案中允许基金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投资的条款。反对者认为,这将加剧内幕交易,破坏市场公平原则,打击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同意者认为,这是国际成熟市场的普遍做法,加强监管是可行的。本文从历史的角度梳理了SEC(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基金内幕交易的监管。

  ·基金经理的公开言论、披露材料,以及基金经理管理共同基金和其他投资工具时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都可能违反其信托责任。SEC要求增加对基金经理相关事项的披露。

  美国早期的法律规定不涉及内幕人员交易基金持有的投资组合,因为很难区分内幕人员是从事合法交易还是非法交易。美国规范内幕交易的法律主要是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第一百(b)节和16节。其中,10b-5条款是反欺诈条款,适用于每个涉嫌非法、欺诈、虚假报告的人;第16节要求内部人员向公司报告短期交易公司股票的利润。但《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并未涉及内幕人士基于内部新闻交易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组合。早期的《1940年投资公司法》涉及到处理投资组合内部交易的条款,但该提案后来没有通过,因为很难区分内幕人员是合法交易还是非法交易。

  证券交易中的内幕信息引起了市场的激烈讨论,最终达成共识:(1)使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的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2)内幕交易打击了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当投资顾问和基金经理利用公司内部信息进行个人账户交易时,不仅不公平地丰富了钱包,影响了证券投资组合的市场价格,而且损害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违反了信托责任ng28官网登录入口。

  随后,在《1940年投资顾问法》的框架下,SEC出台了两条规则,特别强调记录交易行为。第一条是204-2(a)(12)法律要求投资顾问:(1)保留其道德准则、股份和交易记录的副本;(2)提供任何违反准则的行为记录;(3)提供主要负责人签署准则的书面确认信。第二条是204-2(a)(13)法律规定,规定在道德准则要求下提供经办人员名单、持有的股份和交易记录,以及允许相关人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以及限量发行中增股的决议。此外,纽约证券交易所第472条法律和美国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手册要求其成员披露是否有意购买或出售其推荐证券以及是否有利可图,以及他们的市场通知/(不)定期报告。

  后来,SEC逐渐关注到,当基金及其董事投资同一证券时,董事可能会盈利,而基金利润微薄甚至亏损。在SEC提起的一些诉讼中,法院认为内幕人有不可推卸的过失责任,需要解释其投资收益,但不需要解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合理把握机会。随后,在与行业代表协商后,SEC争取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和欺诈行为的权利。SEC还有权要求投资公司、投资顾问和主要承保人遵守一系列道德准则。

  1970年,为回应基金业内人士对投资证券的关注,《投资公司法》1970年修正案增加了新的17(j)节日,授权SEC在这一领域制定规则,特别是要求基金发布道德规则来监督基金内部人的个人投资。因此,1971年,投资公司协会开始起草建议规则和道德规范样本,并提交给SEC.

  长期以来,基金业内人士能否投资股票在美国也存在争议。20世纪60年代,SEC非常关注基金内幕人士利用自己的知识进行个人投资的可能性,比如购买基金正在购买或准备购买的证券。一般来说,随着道德守则要求的不断增加,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的违规行为得到了很好的控制。然而,最近,投资经理的自由账户操作受到了更多的关注,收紧内部人员的投资自由是不可避免的趋势。

  1994年1月,景顺基金集团开除了一位著名的投资组合经理约翰·卡韦斯科,因为他没有按照道德规范的要求报告个人证券交易。这一事件使基金业受到了新闻界、监管机构和国会成员的攻击,一些人呼吁禁止基金内幕人员除了投资于他们集团的共同基金外,不得从事任何个人投资。基金行业的大多数人都感到震惊,认为这是过度反应。业内人士认为,全面禁止个人投资会导致人才流失。

  经过十年的法律授权,经过长时间的酝酿,SEC于1980年制定了17j-1条款,允许内幕人士参与个人投资活动,但要求制定道德标准和程序,以防止滥用。该条款相对宽泛和灵活,SEC将控制的负担授予基金管理公司和董事,要求他们开发一套适用的道德准则。道德准则有三个关键条款:(1)禁止基金内部人买卖任何基金正在买卖或正在考虑买卖的证券;(2)内部人必须向基金报告其所有个人证券交易情况;(3)基金可以惩罚违反规则的行为,包括终止就业。

  1999年,SEC对30家公司基金经理的个人投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个人投资的监管框架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基金经理在参与个人账户投资时,未发现大量违规行为,基金经理将避免利益冲突”。但SEC还表示,现有的监管框架“虽然工作得很好,但仍有完善的空间”。因此,建议补充17j-1条款,并于1999年通过修订。这些修订被认为是“加强董事会对内部人员个人证券交易政策的控制,帮助合规人员和委员会审查人员监督可能发生的滥用行为,并披露个人投资政策的相关信息”。

  争议越来越激烈,投资公司协会(ICI)承担起重建公众信心的责任。ICI不打算完全禁止个人投资。调查结束后,一个由行业组成的咨询小组发布了一份报告,呼吁将多项严格措施纳入基金道德规范,包括:(1)私募股权。要求投资者在私募股权中取得证券前,提前取得明确批准;(2)禁止期。基金有待确定的交易指令时,基金人员不得交易证券,上述期间交易产生的利润应当上缴;(3)禁止短期交易利润。投资者不能在60天内买入、卖出或买入同一证券,短期交易中获得的任何利润都必须上缴。(4)礼物。投资者不能从与基金有业务往来的人那里接受任何最低限度的礼物;(5)担任董事。要求投资者在公共公司担任董事前获得授权;(6)六个具体的合规步骤。包括提前清理所有个人证券交易,及时记录所有证券交易和记录,年度披露个人证券持有情况,年度基金董事会报告。这些建议在业内得到了广泛的接受,监管机构、国会成员和行业观察人员都称赞了咨询小组的工作ng体育软件下载。

  2004年,我注意到投资顾问违反了信托责任,道德准则要求投资顾问公司的内幕消息知情人向投资顾问公司合规主任提交当前证券持有报告和证券交易报告。2004年7月,SEC在《投资顾问法》中引入了204A-1条款,要求注册投资顾问遵守道德规范。本条款要求上报个人证券交易规定,与1940年投资公司法案中的17j-1条款非常接近,适用于投资公司的投资顾问。

  虽然全行业没有完全禁止个人投资,但收紧内部人员的投资自由是必然趋势。长期以来,许多辩论认为,投资组合经理的个人投资行为应该被禁止,因为这将涉及利益冲突。但ICI表示,“全面禁止个人投资行为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公平的,最终可能违背投资者的利益”。一位基金经理建议,避免利益冲突的方法是将管理费与基金业绩挂钩。SEC主席建议,投资公司董事应注意积极投资自有账户的基金经理。

  《1934年证券交易法》认定,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经理应当对基金经理公开言论和公开披露材料中误导投资者的欺诈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而基金本身不承担责任。1997年发生的一起事件引发了关于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应该对基金经理的公开言论负责的讨论。事件中,一名基金经理在半年报中发表声明,声明显示他无意出售技术股票,并提到了一只股票的名字,通过媒体广泛传播。事实上,基金经理已经悄悄地卖出了他所持有的股票。原告——买了这只股票的投资者——起诉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和基金经理人为提高股价,误导投资者,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申请10(b)和规则10b-5给予处罚。法院撤销了对基金的起诉,裁定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的交易决策和合同授权沟通负有唯一责任,因此基金经理的声明只能在基金管理公司员工的能力范围内进行。但法院并未驳回对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经理的指控。

  基金经理对信托业务和对公司忠诚负有双重责任。信托义务要求基金经理遵守投资者制定的规则,这也限制了基金经理的权限范围。跨越权限的基金经理也违反了作为员工和投资者的责任。此外,如果基金经理违反了基金无法触及的投资政策,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经理将因违反《1940年投资公司法》而受到惩罚。

  此外,SEC于2004年3月回应了基金经理涉及的几项可能的利益冲突。SEC广泛关注由基金经理管理的共同基金和其他投资工具(如对冲基金和)可能引起的利益冲突。在这些冲突中,由于对冲基金的业绩费高于普通基金的管理费,面对投资机会,可能会鼓励基金经理优先考虑对冲基金投资者。其他利益冲突还包括交易优先权,以及对冲基金对共同基金持有组合内部信息的潜在使用ng体育app官网最新版本。此外,有人认为,激励基金经理的方式可能会影响其投资管理。例如,如果基金经理的奖金与其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挂钩,或者奖金与短期业绩挂钩,就会鼓励基金经理采取有利行为。2004年8月,SEC回应了对这些方面的关注,要求增加对基金经理相关事项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