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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3-11 02:17:11 浏览次数:

  公司最近获悉,海航创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资产有限公司)起诉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山旅游公司)、Resort Property、Ocean Garden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追回短期交易所的收益。海洋花园有限公司(0ceann GardenHoldings Ltd.,以下简称海洋花园公司)与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李勤夫、杨志凌、顾北亭、沈坤、李梦强、郭辉、王世渝、海航创新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民初17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400153/420153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海创A3/海创B3 主办证券公司:山西证券ng体育平台

  2019年3月27日、2019年8月10日、2019年10月18日、2020年4月10日、2022年3月29日,海航创新有限公司分别发布了《关于追回短期交易收益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司股东海航房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起诉九龙山国际旅行社Resort Property、Ocean Garden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追回短线交易所收益。公司原董事会董事李勤夫、杨志玲、顾北亭、沈坤、李梦强、王世渝、郭辉等7位董事被列为连带被告,公司被列为第三人。2019年3月26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S9号],驳回上诉,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五(商)终字第S1号民事判决,判令九龙山国旅,Resort Property、Oceangarden分别将短期交易收益归还给公司。上述判决生效后,九龙山国旅、ResortProperty、Ocean Garden未在期限内分别支付应归还的短期交易收入,海航资产管理局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财产控制通知书》 Garden名下的证券账户,即Ocean 自2019年7月26日至2022年7月25日起,Garden持有公司B股份账户,冻结期为3年;以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2388号217号名义查封李勤夫、218、219、220栋房产,查封期为3年,2019年6月12日至2022年6月11日。2019年10月16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和九龙山国旅提交的《再审申请书》、证据清单。2019年3月13日,九龙山国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S9号民事判决。2020年4月8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2019)最高法民申2862号],裁定驳回九龙山国旅再审申请(详见公告号:临2019-026、临2019-057、临2019-069、临2020-016、临2022-015)。

  现海航创新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判决书》([(2023)沪民终214号),法院驳回海洋花园有限公司 Garden HoldingsLtd.)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3元,984.01元,由海洋花园有限公司(0ceanan)承担 Garden Holdings Ltd.)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3元,984.01元,由海洋花园有限公司(0ceanan)承担 Garden Holdings Ltd.)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原告):海洋花园有限公司(0ceann Garden Holdings Ltd.)法定代表人:李勤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汉原审第三人: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梦倩原审第三人: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法定代表人:李勤夫原审第三人:李勤夫原审第三人:杨志凌原审第三人:顾北亭原审第三人:沈焜原审第三人:李梦强原审第三人:郭辉原审第三人:王世渝原审第三人: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虹宇上诉人海洋花园有限公司(0ceann Garden Holdings Ltd.,以下简称海洋花园公司)与被上诉人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资产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山旅游公司)合作、Resort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李勤夫、杨志凌、顾北亭、沈坤、李梦强、郭辉、王世渝、海航创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案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12) 民初 17 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上诉人海洋花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王静,上诉人海航资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瑶出庭参加诉讼。其余当事人未经法院传票传唤出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海航创新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3)沪民终214号)。民事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与九龙山旅游公司在不同法律领域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不同,住所、办公地址、员工、经营范围和经营行为适用的法律不同。九龙山旅游公司的资产独立于海洋花园公司。二是海洋花园公司和九龙山旅游公司按照境外、境内法律独立进行财务会计,分别在境外、境内申报公示企业年报。九龙山旅游公司2019年 年 12 月 3 最近是外国法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中国设立会计账簿,进行独立会计,按照规定报送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因此,九龙山旅游公司必须设立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其财产必须独立于海洋花园公司,不能混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商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因此,原审法院判令海洋花园公司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第三,海洋花园公司不滥用股东权利,免费使用九龙山旅游公司的资金或财产,用九龙山旅游公司的资金偿还债务。被上诉人海航资产公司辩称,一审判决确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海洋花园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主要原因是:一是九龙山旅游公司有多个银行账户,海洋花园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只是部分银行流量,不常用银行账户,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九龙山旅游公司 2008 年之前的 720万美元和短期交易利润均去向不明。二审期间形成专项审计报告,由九龙山旅游公司委托。审计基础为公司选择的单个账户有限数据不能证明其财产是独立的。二是海洋花园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财产独立,应对九龙山旅游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海洋花园公司以不同法域注册为由主张资产独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它没有提供任何外资证明,也没有提供九龙山旅游公司的国内资产证明。第三,海洋花园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依法设立会计账簿并进行独立核算。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四,本案执行异议诉讼的提起时间超过法定期限。作为海洋花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勤夫是中国居民,也是本案的被执行人,对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海洋花园公司主张其未收到听证通知和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上海一中院(2022)上海花园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上海一中院 01 民初17 民事判决,判决支持海洋花园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是海洋花园公司

  九龙山旅游公司,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李勤夫、杨志凌、顾北亭、沈坤、李梦强、郭辉、王世渝、海航股份有限公司未作陈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上海一中院于 2013 年 12 月 11 日立案受理原告海航房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九龙山旅游公司、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Ltd.、海洋花园公司、李勤夫、杨志凌、顾北亭、沈坤、李梦强、王世渝、郭辉,第三人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该院于 2014 年 8月 8 (2013)上海一中民六(商)重字第一 S1 民事判决:

  其他原审当事人未发表答辩意见。海洋花园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不得增加海洋花园公司为(2019) 01 执 510 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号执行案件;. 判决海洋花园公司不对(2013)沪一中民六(商)重字第一 S1 民事判决确定的九龙山旅游公司应支付84、436、801.34人民币 元(以下货币相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原因:增加原告为被执行人的程序是非法的。作为一家海外公司,原告没有收到法院的听证通知,也没有收到增加原告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事实和原因:增加原告为被执行人的程序是非法的。作为一家海外公司,原告没有收到法院的听证通知,也没有收到增加原告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原告和九龙山旅游公司是不同的主体,原告是海外公司,九龙山旅游公司是国内公司,办公地点不同,人员不同,财务独立会计,没有人格混合。根据法律规定,外资企业必须设立会计账户和会计报表。拒绝设立的,可以处以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九龙山旅游公司以前是外国法人独资企业,其设立和经营遵守《外国企业法》的规定,资产独立于股东。九龙山旅游公司独立向税务机关报税,从未受到税务机关或工商部门的处罚。原告应当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海航资产公司辩称,原告在本案中的主张早已超过法定期限,(2019)沪01 执异 288 案件的听证通知和裁定已合法送达原告。原告持有的 B股在 2022 年 1 五轮公开拍卖已经在月前进行,并进行了相应的公告,原告对此很清楚。从实体角度看,原告没有证明其财产独立于九龙山旅游公司,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Holdings Ltd.第三人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交易收益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 2,717,559.75 四、被告李勤夫、杨志凌、顾北亭、沈坤、李梦强、王世渝、郭辉对被告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Resort PropertyInternationalLtd.、Ocean Garden Holdings Ltd.上述归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九龙山旅游公司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六(商)重字第一 S1 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九龙山旅游公司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六(商)重字第一 S1 号码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因 2019 年 3 月13 日(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一字 S9 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生效判决认定,2009年 年 3 月 2 日,九龙山旅游公司持有 132、508、396股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 A 股票上市流通,同日九龙山旅游公司开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减持该股,2009年 年 1 月 13 日至 6 月 5日,九龙山旅游公司减持总额 31,892,500 股,84、436、801.34 元。

  1、被告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第三人上海九龙山有限公司短期交易收入84436元,801.34 二、被告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 第三人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交易收益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 19,157,936.40 美元;三、被告 Ocean Garden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九龙山旅游公司未按照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向执行机构申报财产,名下未查明可执行财产。后海航资产公司向我院申请追加海洋花园公司为(2019) 01 执 510 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应当向海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九龙山旅游公司短期交易收入人民币 84、436、801.34元及延迟履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该院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作出(2019)沪01执异288号执行裁定:1、追加海洋花园有限公司(Ocean Garden Holdings Ltd.)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 01 执 510 二、海洋花园有限公司(0ceannn) Garden Holdings Ltd.)上海一中法院(2013)上海一中民六(商)重字第一 S1 民事判决确定的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对海航创新有限公司(原上海九龙山有限公司)支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九龙山旅游公司未履行上述有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海航资产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 2019 年 4 月 9 日立(2019)沪 01 执 510 号案执行。

  行人李 勤 夫 系 被 执 行 人 九 龙 山 旅 游 公 司 、 Resort PropertyInternational Ltd.、海洋花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行人李 勤 夫 系 被 执 行 人 九 龙 山 旅 游 公 司 、 Resort PropertyInternational Ltd.、海洋花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海九龙山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海航创新有限公司。本案审理中,海洋花园公司表示,九龙山旅游公司唯一股东期间无法提供年度会计报告。

  另查明九龙山旅游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12 月 21 日,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600 万美元,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企业。2008 年 2 月21 日,九龙山旅游公司股东由龙辉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海洋花园公司。2019 年 12 月 3 日,九龙山旅游公司股东为海洋花园公司(投资比例) 100%)改为海洋花园公司(投资比例) 95%)与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胜地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5%)。被执

  公司章程等。,拟证明海洋花园公司将其持有的九龙山旅游公司5%股权转让给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休闲服务有限公司。4.九龙山旅游公司外汇账户 2007 年 12月至 2023 2012年12月的银行对账单,拟证明九龙山旅游公司账户资金流动。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在 2008 年 2 月2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 日担任九龙山旅游公司唯一股东,九龙山旅游公司在医院(2013)沪一中民六(商)重字第一 S1 民事判决至承担付款义务的基本法律事实是 2009 九龙山旅游公司的短期交易行为发生在原告作为股东持股期间。原告在担任股东期间不能提供年度会计报告,即不能证明九龙山旅游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原告的财产,应当对九龙山旅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上海01 执异 288 数字执行裁定的实体结果并非不当。至于异议程序中的送达,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原告法定代表人的中国住所邮寄了相关材料和文件。即使原告当时没有实际收到材料文件,本案的受理也保护了原告的异议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驳回了原告海洋花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463,984.01 元,由原告海洋花园公司承担。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正确,法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海洋花园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以下新证据:1。嘉兴中明会计师事务所、嘉兴格雷特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拟证明九龙山旅游公司海外股东龙辉发展有限公司 2006 年 12 月 29 日、2007 年 1 月 10 日共实缴注册资本 720 万美元。海洋花园公司实收注册资本 500 万美元。2.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文件拟证明九龙山旅游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后开立外汇账户。3.公司登记申请、股东、外国投资者出资、九龙山旅游、

  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海洋花园公司是否应增加为被执行人,并对九龙山旅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具体分析判断如下: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变更和附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附加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附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审查显示,2009年形成了涉案债务系 在此期间,海洋花园公司是九龙山旅游公司的独资股东,符合海洋花园公司是九龙山旅游公司股东的前提ng体育官网下载链接。根据变更附加规定,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出的变更、附加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根据变更附加规定,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出的变更、附加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因此,海洋花园公司依法提起的诉讼并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海航资产公司主张海洋花园公司的执行异议诉讼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负有举证责任。举证责任首先要证明每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次要证明股东财产不与公司财产混淆。股东未履行上述两个证明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审中,海洋花园公司承认无法提供九龙山旅游公司唯一股东期间的年度会计报告。二审中,海洋花园公司提交九龙山旅游公司委托嘉兴新华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 10 月 27 日出具的资金往来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是在本案二审期间形成的,不是九龙山旅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依照《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的正常年度审计,不能客观公平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因此,我院不接受海洋花园公司关于其财产独立于九龙山旅游公司的上诉意见。第三,《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中国设立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根据这一规定,海洋花园公司与九龙山旅游公司没有财产混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接受。海洋花园公司上诉称,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该

  5.中国建设银行 2012 年 2 月 3 日境外汇款申请书拟证明九龙山旅游公司结汇情况,公司未向海洋花园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公司与股东账户清晰,财产独立。6.九龙山旅游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公告、九龙山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拟证明海洋花园公司与九龙山旅游公司财产所有权清晰独立,无财产混合。7.嘉兴新华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拟于2008年证明 2 月至 2023 年 9 本月期间,九龙山旅游公司通过银行汇款转账向海洋花园公司支付零元资金,两家公司之间没有财产混合。海洋花园公司提交的其他材料已在原审中提交,法院不再重复审查。对于海洋花园公司提交的新证据,海航资产公司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证据 1、认可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相关性。证据与验资报告不能一一对应。证据 2、认可真实性、合法性,但与本案争议无关,并非外汇账户不能混淆资产。证据 3.对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认可,可以证明其股权变更登记时间远晚于案件执行裁定的时间。证据 4、真实性认可、合法性、相关性均不认可。早期的银行对账单只是单日对账单,从 2011 年才开始连续对账单。证据 5、认可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相关性。证据正好证明了资产混合事实的存在。九龙山旅游公司还有其他银行账户。证据 6、认可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相关性。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均不被认可。证据形成于二审诉讼期间,由海洋花园公司单方面委托。其审计依据是海洋花园公司选择的有限数据,不能反映客观事实,与本案的待证事实无关。其余当事人未发表质证意见。结合当事人陈述和原审查明的事实,法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如下:证据 1—证据 3、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不予接受。证据 4—证据 5.相关外汇账户不能充分客观地反映九龙山旅游公司的资金流动情况。在没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的情况下,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可。证据 6 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不予接受。证据 7 二审期间,九龙山旅游公司单方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具体账目无法确定,审计方式为抽查会计记录、核实银行对账

  综上所述,海洋花园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规定与《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精神是一致的。在股东与一人有限公司人格混合的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特别规定。外商投资法不另行规定的,适用《公司法》。需要指出的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实施细则已经废止,海洋花园公司以此为由提出上诉,没有法律依据。

  目前,公司无法判断本案判决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审案件受理费 463,984.01 元,由海洋花园有限公司(0cean GardenHoldings Ltd.)负担ng体育官网。